多民族的古代中国里,翻译的作用和他们的素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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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张家山汉墓竹简》是研究西汉前期的法律制度、刑罚体系、民法原则及政治、经济制度最原始的资料,其中有关于翻译者的法律责任的条文如下:"译讯
《张家山汉墓竹简》是研究西汉前期的法律制度、刑罚体系、民法原则及政治、经济制度最原始的资料,其中有关于翻译者的法律责任的条文如下:"译讯人为诈伪,以出入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
这条法律的意思是:凡翻译夷人之语的译人或审问人员,有欺诈或伪造之行为,由此产生出入的人,处以死刑或者黥刑的刑罚;其他各罪,各以其所出入罪反坐之。虽然汉代翻译人员"歪译"行为的具体事例并没有见诸文献中,但是汉律中的该项法律条款也间接表明至少在汉代,翻译人员中存在的"歪译"现象就已经相当普遍,到了需要用法律规范的地步。
翻译职业道德,是从事翻译工作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在这些准则和规范中,"忠实"是翻译的生命线,也是翻译职业道德的底线。如果背离了忠实,翻译就不能称之为翻译。所以合格的翻译要做到译文忠实于原文,准确表现原作的思想与形式, 不得擅自修改、增删、甚至伪造。这是翻译工作者应有的道德与法律义务。误译、漏译、改译、乱译甚至瞎译、胡译都是违背翻译的职业道德的行为。
唐代曾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文,对翻译人员欺伪的行为进行追究。《唐律疏议》规定:"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唐律中设立该条的目的,是因为唐代胡人担任翻译人员的很多,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胡人翻译常常利用自己的翻译技能,通过"歪译"的手段徇私舞弊,甚至操纵审判。
为了克服翻译人员的"歪译"问题,避免被翻译人员欺蒙,唐代政府在重大事件上经常同时使用几名翻译人员进行翻译,以便互相监督。另外,唐代政府制定了要求翻译人员在自己翻译的司法文书上签字画押,以示对翻译内容的准确性负责;以及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文,对翻译人员的"歪译"行为进行制裁的严格措施,防止因立法缺陷而有人故意钻法律漏洞的情况。
翻译人员在对内对外交往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翻译人员的行为,宋代的《宋刑统》沿用了唐律中的有关条款,规定:"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
翻译人员缺乏职业道德是由很多因素造成的。古代的翻译往往不是正规教育培养出来的,大多都是自学成才,他们的外语能力往往是在和外国人或者外族人打交道的过程中潜移默化习得的。即使是设置了专门培养翻译人才清朝,也没有在翻译职业道德方面进行过教育。
1.翻译工作与当时的统治政策紧密相联。一般,统治者提倡哪个方面,翻译的侧重就在这个方面之上。汉朝时佛教传入中国后,得到了统治者的提倡,出现了大批翻译佛教经典的翻译人员,佛经的翻译工作十分兴旺。到了元明清时期,程朱理学更有利于统治者的需要,因此佛经的翻译进入衰落期,从事佛经翻译的人员大大减少。明末清初西方科技有了很大的发展,中国的统治者对科技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提倡并鼓励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翻译工的重心也自然地转向了西方科技。因此古代翻译工作是围绕统治者的统治思想和利益发展的。
2.中国的翻译史存在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佛教传入之前,翻译的主要工作是翻译与周边国家相互来往的文件,工作量并不大;, 佛教在汉朝传入中国后,得到统治者的大力提倡,对能译经的翻译的需求高涨,古代翻译事业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阶段;而当统治者的注意重心转入了西方科学技术后,古代翻译事业也随之转向科技著作的翻译,迎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
古代从事翻译的人员也随着翻译事业的高潮与低谷,出现了一些自己的特点。佛教盛行时期,从事行翻译工作的一般都是僧人;科技著作得到统治者青睐后,翻译人员不再以僧人为主,而是换成了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
3.翻译的方向也随着历史的进程而改变。汉唐时期,中国主要与亚洲国家往来,与西方国家接触很少,因此当时翻译的以面向西亚和南亚国家为主;明朝中后期之后,由于世界航海技术的发展,中国对外交往面积不断扩大,西方国家的许多传教士也不断涌入中国,这个时候翻译的重心已由亚洲国家转向了西方,特别是对西方科技著作的翻译比重逐渐增大。
文章来源:《民族教育研究》 网址: http://www.mzjyyjzz.cn/zonghexinwen/2021/0209/4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