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政策学习丨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你要了(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去极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去极端化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董文慧
编辑:古丽艾斯力
文章来源:《民族教育研究》 网址: http://www.mzjyyjzz.cn/zonghexinwen/2020/1106/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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